{{ $t('FEZ002') }} 教導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9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30182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5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通報後,知悉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者,應依相關法規轉介各該權責機關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導、法律諮詢或其他服務。
三、兒少性剝削行為人倘為學生或學校教職員工,衛生福利部將於保護資訊系統新增知會單與回復單,格式隨文檢附如附件。
四、請貴校就受理個案轉知及提供服務時,確依學生輔導法及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導,並依相關法規辦理後續事宜,輔導過程應注意避免標籤化及避免對疑似行為人或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五、有關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善保密,以維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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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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