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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崎峰國民小學

校園公告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校園體罰事件及校安通報,詳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教導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1702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經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教育部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授權規定,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訂定更加明確之規範,並自113年3月8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範實習生學校對實習場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
(二)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項。
(三)修正校長為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管轄權歸屬。
(四)提供被害人協助及保護措施。
(五)明定調查小組成員資格及調查程序重大瑕疵之參考基準。
(六)增訂主管機關處理申復之運作細節與規範。
(七)依防治準則第32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將處理結果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三、學校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欲通知服務學校或他校通報窗口,應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交權責通報人員進行通報作業;倘學校人員欲依性平法第31條進行檢舉,應填寫「申請檢舉調查表」交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以啟動調查程序。爰「校安事件告知單」與「申請檢舉調查表」具有不同之用途及功效,請各校宣導周知避免誤用。
四、請各校確依教育部 113年3月8日公布實施之「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辦法,依所規範之消極、積極資格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依規定執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任務,另遵照所訂定之會議召開、決議方式,以維持性別平等教育各項事務之推動。
五、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辦理休學之相關事宜,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4 點第3款規定之後段但書「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修業年限,仍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 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2次為限 。
六、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範本在案,本次注意事項修正,以維護校園安全為前提,進行全條文討論及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維護教師管教權」,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之必要管教行為。
(二)「保障學生相關權益」,增列參與校園安全檢查人員之保密義務。
(三)「鏈結學校家庭及社政單位」,增列脆弱家庭或難以發揮輔導管教功能家庭,連結社政資源。
(四)「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流程」,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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